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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当月员工社保无法缴纳,工伤了谁担责?
2018-06-29
阅读次数: 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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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
周某原系某生产制造公司员工,2014年7月15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该生产制造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为周某办理了去职手续,社会包管用度缴纳至2014年7月。
2014年7月18日,周某与某配件公司签署劳动条约,该配件公司于2014年7月份曾为周某申报缴纳社会包管用度,但因周某原用人单位生产制造公司已为周某缴纳了2014年7月份的用度,故配件公司无法再为周某缴纳7月份的用度。
2014年7月23日,周某在配件公司事情时左手受伤。
2014年8月起,配件公司为周某缴纳社会包管用度。
由于社会包管缴纳主体是生产制造公司,而用工单位是配件公司,两者主体纷歧致,工伤包管基金关于周某的工伤不予理赔,最终导致周某与两家公司爆发诉讼。
法院经审查以为,劳动者因事情缘故原由造成危险而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肩负工伤包管责任,因此,最终讯断由配件公司肩负周某相关工伤包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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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扫除劳动关系后连忙与新用人单位建设劳动关系确当月,由于社会包管用度的按月缴纳,劳动者当月的社会包管已经由原用人单位缴纳至月末,导致新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的社会包管。
而劳动者恰在该“真空期”内爆发工伤,工伤包管基金不予理赔,其工伤包管各项用度应由新用人单位肩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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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
鉴于现在社会包管缴纳机制是按月缴纳,在实践中就会保存某段时代内劳动者已经在新用人单位事情,而社会包管仍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情形。
在现有政策稳固的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阻止此段时代建设新的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避免一旦爆发工伤,危害无法疏散的时势;作为劳动者可以阻止一旦爆发工伤,各方扯皮的时势,从而有利于维护各自的正当利益。
泉源:互联网